离婚纠纷民事调解案例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白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赵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章X,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因婚后双方缺乏有效沟通,日常矛盾频发,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且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5年7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法院就双方的离婚诉求、子女抚养、财产及费用返还等争议焦点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与调解,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各项争议事宜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调解结果如下:1. 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且每月享有两次对婚生子的探视权;3. 原告于2025年9月15日前返还被告彩礼费及装修费共计80000元,被告在收到该款项后3日内搬离现居住房屋;4.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亦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反诉费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