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敲诈勒索 38 万元及遭后续百万索款案代理案例
案件简介
被害人魏X系东莞市某玩具公司经营者,20XX 年 X 月起,被告人黄X得知被害人与刘XX存在婚外情人关系后,多次前往被害人经营的玩具公司,以吵闹、踢坏玻璃门、威胁砸厂等方式实施胁迫,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因恐惧经营活动受严重影响,被迫分多次转账共计 38 万元给黄X,黄X将其中 23 万元用于购置车辆并被其家属抵押处理。后黄X仍不满足,又通过刘XX向被害人索要 100 万元购房款,被害人不堪其扰于 2021 年 6 月 4 日报案,黄X被公安机关依法羁押、逮捕。东莞市XX以黄X涉嫌敲诈勒索罪向东莞市M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委托姜远波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x 月 x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曾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后恢复审理并于 20xx 年 x月 x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姜远波律师到庭履行代理职责。
接受委托后,姜远波律师第一时间与被害人充分沟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经过,细致收集、整理本案相关证据,包括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案发现场相关证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资料等,精准固定黄X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痕迹与涉案金额相关依据。
庭审过程中,姜远波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代理工作:一是明确黄X以胁迫手段索要 38 万元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既遂,该金额系被害人受精神强制后被迫支付,应依法认定为涉案既遂金额;二是指出黄X后续索要 100 万元购房款的行为系延续之前的敲诈勒索手段,因被害人报案的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且金额达特别巨大标准;三是对辩护人提出的涉案金额认定异议、100 万元索款无事实依据等辩护意见,结合在案证据逐一反驳,充分论证黄X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主张法院依法对黄X从重处罚,并判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姜远波律师在庭审中与公诉机关形成有效配合,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向法院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全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姜远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 x 粤 x刑初x 号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 认定被告人黄X犯敲诈勒索罪,其敲诈勒索既遂金额 38 万元(数额巨大),未遂金额超 100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结合其犯罪未遂、本案由感情纠纷引发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5 万元;
2. 随案移送的黄X作案工具手机 1 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 责令被告人黄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魏X 38 万元。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充分认定了被害人被敲诈勒索的事实,依法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支持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赔主张,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