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猥亵儿童(未遂)案辩护案例
案件简介
20XX 年 X 月,被告人李XX(20XX 年出生,初中文化)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张XX(20XX 年出生,被侵害时X 周岁)并添加社交好友,后在 X 月 X 日至 X日期间,李XX多次向张XX发送不雅图片、视频,要求对方拍摄私密部位照片,均被拒绝;X月 X 日,李XX与张XX视频聊天时谎称过往猥亵行为,又在张XX洗澡时与其视频,意外看到对方裸体瞬间,还借机谈论性话题、要求拍摄身体部位照片,仅收到对方小腿部位照片。20XX 年 X 月 X 日,李XX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扣押其苹果 13 手机一部。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李XX犯猥亵儿童罪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XX猥亵未满十二周岁儿童两次,系犯罪未遂,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同时因其未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姜远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李XX的一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姜远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案件梳理工作,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与被告人李XX沟通案件细节,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脉络。律师结合案件证据及法律规定,针对本案焦点问题形成专业辩护思路,确定从被告人的犯罪形态、主观恶性、量刑情节等方面展开辩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涉及个人隐私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姜远波律师在法庭上依法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其一,被告人李XX系偶犯、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次实施相关行为;其二,李XX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其三,李XX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其四,李XX家庭经济困难,因家庭疏于管教导致触犯法律,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向被害人及家属表达歉意,具有明显的悔罪情节;其五,李XX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低,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的身体伤害。综合以上情节,姜远波律师向法院提出对李XX从轻处罚,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请求。
案件结果
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事实予以确认,认定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未遂)。法院采纳了姜远波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认可李XX系犯罪未遂、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等辩护观点,但未采纳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XX犯猥亵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至 20XX 年X月 X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李XX所有的苹果 13 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