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辩护案
案件简介
2023 年,东莞市某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罗XX、汤XX、张XX、丁XX、梁XX、宋XX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经查,罗XX等人系东莞市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酒吧)相关管理人员,其中梁XX担任市场部总监。20xx 年x 月起,六名被告人明知多名女性系 15-17 周岁未成年人,仍招聘其进入酒吧,安排通过陪酒、跳舞等有偿陪侍方式推销酒水获利,还制定专门流程应对公安机关检查,通知未成年人躲避检查。20xx 年 x 月 xx 日,六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手机等作案工具。姜远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梁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办案经过
东莞市某人民检察院于 20xx 年 x 月 x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 xx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姜远波律师作为被告人梁XX的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梁XX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法律意识淡薄等辩护意见,同时就案件相关量刑情节与公诉机关、法院进行充分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六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相关证据经当庭质证确认,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名被告人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姜远波律师提出的梁XX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同时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职权、参与作案时间、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各被告人作出相应判决:
1. 被告人罗XX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50000 元;
2. 被告人汤XX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30000 元;
3. 被告人张XX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30000 元;
4. 被告人丁XX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
5. 被告人梁XX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15000 元(刑期自 2023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止);
6. 被告人宋XX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5000 元;
7.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 7 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各被告人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均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