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新XX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下称 “某乙公司”)因兵团乌鲁木齐XX、特色食品医药产业园三期建设项目,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下称 “某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由某甲公司承包案涉两园区工程施工。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施工管理混乱、工期严重延误,且未按约定移交完整竣工资料、足额开具工程款发票;某乙公司依约支付工程款后,某甲公司却以欠付巨额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主张支付工程款 2400 万元及利息、停窝工损失、安全事故垫付费用等合计超 3000 万元,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乙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某甲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开具发票并赔偿律师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
1.案涉工程总造价、已付款金额如何认定,某乙公司是否超付工程款;
2.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哪方承担,某甲公司应否支付工期违约金;
3.安全事故赔偿、行政罚款等费用责任主体认定;
4.某甲公司应否移交竣工资料、开具剩余工程款发票;
5.双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如何负担。
(三)代理思路
北京XX接受委托后,组建专业工程法律团队,全面梳理合同文件、付款凭证、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终止协议等全案证据,精准锁定案件核心抗辩点:
1.以司法鉴定意见为核心,结合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付款、借款抵扣、费用扣除协议,精确核算工程总造价与已付款金额,推翻某甲公司欠付工程款主张;
2.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系某乙公司未及时提供图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多次变更等原因导致,且某乙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索赔,丧失索赔权利;
3.依据合同约定与事故责任认定,证明安全事故责任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其主张的垫付费用无依据;
4.依据合同与法律规定,明确某甲公司负有移交竣工资料、足额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
5.依据合同约定的损失承担条款,主张某甲公司赔偿某乙公司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支出。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本所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某甲公司主张的 2400 万元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安全事故垫付费用等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仅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00518.60 元;
2.驳回某甲公司关于逾期利息、停窝工损失、安全事故费用等全部主张;
3.驳回某乙公司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支付 544 万元工期延误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4.判令某甲公司 30 日内向某乙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全部剩余竣工资料,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5.判令某甲公司 10 日内向某乙公司开具XXX 元工程款发票;
6.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律师费 30000 元;
7.案件本诉、反诉费用按比例由某甲公司承担主要部分。
二、案件总结
本案为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某甲公司诉请金额高达 3000 余万元,委托人某乙公司面临巨额资金损失风险。
本所律师通过精准造价核算、证据闭环构建、法律要点精准适用,成功否定原告绝大部分无理主张,法院未认定超付工程款、未支持工期延误违约金,同时全面支持委托人要求移交竣工资料、开具发票、赔偿律师费的核心反诉诉求,彻底扭转委托人诉讼被动局面,实现 “降损失、保权益、解难题” 的诉讼目标,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与项目后续推进的合规性。
三、律师价值
1.专业造价核算,锁定金额真相
依托建设工程专业法律服务经验,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全量付款、抵扣凭证,精准核算工程价款,推翻原告巨额欠付工程款主张,将委托人付款责任降至最低。
2.精准法律抗辩,否定无理索赔
针对工期延误、安全事故责任、优先受偿权等争议焦点,紧扣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逐一击破原告诉求,避免委托人承担巨额违约金与不合理费用。
3.全面实现反诉诉求,解决实务难题
成功促使法院判令施工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足额开具工程款发票,解决委托人项目竣工备案、产权办理、税务合规的核心实务障碍。
4.费用合理分担,降低维权成本
依据合同约定与裁判规则,争取由原告承担主要诉讼费用,并判令原告赔偿委托人部分律师费,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