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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辉主任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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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驳回一审,案件胜诉

案件详情

A公司成立于20191219日,股东先后为王X、刘X,王X,至A2025年被破产清算时股东为2021916日入股的张X以及2022518日入股的肖X,2022518日后的法定代表人为非股东、任职经理的李X,股东肖XX执行董事,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于2021916日变更为600万元,其中张X、肖XX认缴306万元、294万元,张X于20211231日提前实缴全部出资,肖X截至公司被破产清算时有近250万元出资未缴纳(两股东出资期限均届至20501231日)。    

A公司因经营不善计划解散,有11名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补偿金等未果,于2022年申请劳动仲裁胜诉合计金额大50多万元(胜诉的金额多的10万元之多,最少的不到9000元),此后执行公司未果。其中有两名劳动者于2024年-2025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股东张X、肖XX被执行人,根据的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彼时股东张X虽然早有转账出资至公司账户,但未在工商登记、年度报告上显示缴纳出资)。

后又有另外两名劳动者寻他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

有一点是破产衍生案件中关于法定代表人损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主要是破产管理人追究其没有移交债务人(A公司)的财产、资料,特别是财务账簿等。以下探讨法定代表人的清算过程中的责任问题。

根据20076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这条法律规定的第(一)项看起来是法定代表人承担妥善保管破产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但前提条件应该是这些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之前是法定代表人在占有和管理的。

像本案例中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非股东非(执行)董事,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是经理,跟其他许许多多的公司一样,法定代表人就是个摆设,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会占有和保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何来保管义务?

那是不是公司法、司法解释等有规定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财产、文书资料的占有和管理的天选义务人,法定代表人你实际没有占有和管理,那是你自己的事情,法律追究你没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没得商量。

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本书案例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问题出在“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很多非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名义上的,经理头衔也是名不符实的,并不执行公司任何事务。

法律如之奈何?

当然,根据公司法该条该款,你是法定代表人,你是经理,法律上就视同你是、你能、你应该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你作为法定代表人、经理不应是虚名的。

“执行公司事务”,是不是包含“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呢?

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代表,不是如同经理或者董事般的职位称号,公司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具体还得看经理的职责范畴。

2023年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列席董事会会议。

2018年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本书案例的A公司成立于2023年之前(成立于20191219日),在A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也不会有另外规定,大多公司都是通过公司注册中介机构一条龙服务而登记成立,章程无疑是普世适用的傻瓜章程),根据2018年公司法关于经理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似乎“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是经理的职权范围。

那有没有可能“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是属于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呢?

2018年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与2023年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没有大的变化,2023年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的“(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我们来看2023年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以上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可以看出,董事会/董事(第七十五条)的职权主要是除股东会职权以外的公司经营管理较大方向性的事务,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实施细节则应是经理的职权范围。

由此看来,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没有另有规定或决定的外,“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确应该是经理的职责所在。

既然如此,那我们来讨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经理)根本就不出现(公告送达),没有配合提供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责任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经理)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法院可以处以的罚款责任,并不像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一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有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单纯违反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的规定,只是承担法院给予的罚款、训诫、拘留的责任,并不需要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管理人不能因此代表破产人(债务人)起诉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毕竟违反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不必然或者直接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损或者灭失,从而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那,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有没有清算责任呢?如果有清算责任而没有及时清算,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承担赔偿责任则是法律应有之义。

2023年的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以上,根据2023年公司法,公司清算的义务人是董事;2018年公司法清算的义务人有限公司是股东。本书案例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亦非董事/执行董事,故其并没有组织清算的义务。没有义务,则不存在承担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


  • 1970-01-01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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