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某生物公司(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某科技公司(原审被告)于 2022 年签订《产品代理协议》,约定某生物公司为某科技公司相关检测设备在新XX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独家代理商,负责产品推广、市场拓展,并协助促成某科技公司与终端客户签订合同,某科技公司按约定以咨询服务费形式向某生物公司支付中介服务报酬。
协议履行期间,某生物公司主张某科技公司与新XX多地相关单位签订的四份设备采购合同系其独家代理期间促成,应按协议支付代理服务费;某科技公司则抗辩该四份合同并非某生物公司中介服务促成,拒绝支付报酬。某生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二)一审裁X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四份争议采购合同,某生物公司未提供任何中介服务,合同洽谈、对接均发生在双方签订代理协议之前,系某科技公司独立拓展业务;某生物公司仅通过采购网站知晓合同信息,未参与合同洽谈、签订及履约对接。一审判决驳回某生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审审理与裁X
某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合同系其代理期间促成,应获服务报酬。
被上诉人某科技公司委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二审,核心抗辩观点:
双方为中介合同关系,某生物公司需实际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方可主张报酬;
案涉四份合同洽谈、沟通早于代理协议签订时间,属某科技公司独立业务,与某生物公司无关;
某生物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提供中介服务,仅以代理协议及网站公示信息主张权利,缺乏事实依据;
案涉交易系正规招投标程序完成,无第三方中介促成的空间。
二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抗辩意见,认定某生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提供中介服务,案涉交易非其促成,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法律关系定性:本案名为 “代理协议”,实质为中介合同纠纷,中介方主张报酬的核心前提是实际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
关键裁X规则:独家代理权限≠必然获得服务报酬,中介方需对 “服务行为、促成交易” 承担举证责任;交易洽谈早于代理期间、通过正规招投标完成的交易,不当然属于代理服务成果。
败诉核心原因:某生物公司仅享有独家代理权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参与案涉合同洽谈、推荐、促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律师价值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焦点,为客户实现二审全胜,核心价值体现:
精准法律定性:厘清 “独家代理” 与 “中介服务” 的边界,将案件定性为中介合同纠纷,锁定 “需实际提供服务方可获酬” 的核心裁X规则。
证据精准击破:梳理交易时间线,证明案涉业务洽谈早于代理协议,属客户独立业务;结合招投标程序特性,否定中介促成的可能性。
庭审抗辩有力:紧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出上诉人无直接证据证明服务行为,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驳回判决。
全面维护权益:成功驳回上诉人服务费、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诉求,避免客户额外经济损失,维护市场经营自主权。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独家代理≠无条件获酬的裁X规则,为同类中介 / 代理合同纠纷提供参考:代理商仅享有区域 / 行业代理权限,未实际提供推广、对接、促成等服务的,无权主张服务报酬;企业签订代理 / 中介协议时,应明确服务内容、成果确认标准,避免后续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