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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杜XX、雷XX劳动争议

  一、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时间  2024 6 13

 判决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X律师代理方  :被告

 案件类型  :劳动争议

 案件结果关键词  :胜诉

  二、案件起因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杜XX、雷XX因劳动关系认定、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被告杜XX、雷XX向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XX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案件经过

原告XX公司主张,仲裁委员会仅以转账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用人单位实际为宁夏汇某公司,且被告曾签署过 “空白” 劳动合同,故原告不应支付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被告杜XX、雷XX辩称,二被告分别于 2023 3 月、5 月入职原告公司,从事施工员工作,原告按月向二被告发放工资,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张X律师作为被告杜XX、雷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全面的证据收集和分析工作。通过调取二被告的银行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明细表等证据,结合案涉项目实际由原告开发建设、二被告受原告安排从事相关工作的事实,充分论证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张X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工资支付凭证的证明力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有力反驳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案涉工程投资人和管理人,二被告在案涉工程中任施工员一职,且原告按月向二被告发放劳动报酬,二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投资工程的必然组成部分,故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原告XX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杜XX支付 2023 5 17 日至 10 31 日期间的工资 26787.53 元,向被告雷XX支付 2023 3 15 日至 10 31 日期间的工资 52689.66 元;原告不支付二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计 5 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五、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张X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要点,针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这一关键问题,通过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二被告追回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展现了在劳动争议领域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丰富的代理经验及出色的庭审辩论能力。同时,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抗辩,确保了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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