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入职相关单位后,因单位管理权变更,用工主体转为原告某公司,后双方因调岗问题产生矛盾,被告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并补缴社保,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王航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结合案件事实,就原告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事实进行举证,同时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计算标准等法律问题进行专业阐述。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存在拖欠被告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且经济补偿金计算应合并被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终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律师价值
本律师深耕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规则,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原告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核心证据,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制定针对性抗辩方案;庭审中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定条件、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法律依据、工资计算标准等关键问题展开专业论证,清晰阐明劳动者的合法诉求。本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支撑,成功反驳原告的无理主张,推动法院作出有利判决,不仅助力委托人追索到拖欠的劳动报酬,更实现了经济补偿金的足额赔付,全方位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