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例
审理法院:湖北省XX中XX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董X,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系湖北XX律师。
原审被告(上诉人):周X,系原审被告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系湖北XX律师。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系湖北XX律师。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邓某、尹X。
2019年10月24日,董X与周X、邓某、尹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董X以60000元对价受让三人持有的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5%股权,款项已转至周X账户,案涉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因公司经营亏损,董X与周X、邓某、尹X就协议解除及款项返还进行协商,因未达成实际履行一致,董X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周X等三人共同返还60000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由各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款项支付、协商过程等事实进行审理,各方就协议签订主体、董X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协议解除合意等问题展开举证、质证与辩论。周X等被告辩称协议实质为董X与公司签订,董X实际参与经营并获分红,聊天记录不完整不能作为解除依据。一审法院结合证据作出判决后,周X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XX中XX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事实及证据进行核查认定。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为董X与周X、邓某、尹X签订,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各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董X与周X、邓某、尹X就协议解除及三人各返还董X10000元达成合意,案涉协议于2021年3月2日解除。遂判决确认协议于该日解除,周X、邓某、尹X分别返还董X股权转让款10000元,驳回董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各方分担。理由为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已就协议解除达成合意,董X主张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庭审中邓某自认董X受让的是周XX、邓某和尹X各8%的公司股权,周X、尹X对此未提出异议,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及各方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董X与周X等人就协议解除及款项返还达成一致,周X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周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