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法院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对方B公司诉我方A公司、A公司反诉B公司合同纠纷(委托B公司接洽明星为A公司提供直播服务),一审2020年4月27日、二审2020年11月30日判决B公司退款及承担违约金合计200万元有余于A公司。
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两股东李X、张XX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
A公司经执行B公司未果终结本次执行,另行起诉B公司股东“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白云法院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发现B公司两股东在2020年3月6日同时转让股权给邓某、周X,经查工商内档,邓某、周X出生日期分别为19**年、19**年,且转让人李X与受让人邓某住址一致。
同时邓某、周X受让股权后,于2020年5月6日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减为10万元,未实缴。
经庭审质问,邓某系李X母亲、周X为张X母亲。
一审于2021年12月15日判决,前股东李X、张X在未出资1000万元(李X900万元、张X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后股东邓某、周X在减资99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邓某、周X在减资范围承担责任的范围比因为受让股权承担责任的范围更大”)。
未上诉。
再次经执行,前后股东4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