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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介入后梳理案情,明确法律后果与辩护空间;指导家属及时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交整改方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阐述当事人初犯、认罪悔罪、已补缴税款等从轻情节;最终成功推动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使其获释,公司经营未受影响。

案件详情

逃税罪(相对不起诉)

【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X,男,南通市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3年,王X因与公司一名高管就销售提成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该高管随后向税务机关实名举报,提交了公司近三年未开票收入记录、私人账户收款记录等材料,举报王X偷逃税款。

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后发现,该公司三年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累计偷逃税款4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30%。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年初,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逃税罪对王X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办案经过】

王X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叶律师介入。辩护人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梳理案情,明确法律后果。经查阅卷宗,核实涉案金额及占比,确认王X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且属于“数额巨大”,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分析补救可能。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为本案提供了辩护空间。

第三,指导补缴税款。辩护人建议王X家属紧急筹措资金,在一周内将400余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全部补缴至税务机关,并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承诺规范财务制度。

第四,与检察机关沟通。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王X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漏税、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认罪态度良好,符合不予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X虽构成逃税罪,但案发后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且系初犯、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王X于2024年5月获释,公司经营未受实质性影响。该案中,王X及公司共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近700万元。

该案警示意义在于:企业经营者应重视税务合规,避免公私账混同;涉及劳动争议应及时化解,防止矛盾升级;涉嫌逃税犯罪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前提。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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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伟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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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江海财富大厦
90后青年律师,多年上市公司法务经验,擅长企业合规、公司股权、劳资纠纷、工伤人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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