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委托人于 2024 年 5 月入职某温州企业从事普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亦未为委托人缴纳社会保险。2024 年 6 月 3 日,委托人在工作过程中受被告主管安排调换岗位操作机器时不慎受伤,企业垫付医疗费用后拒绝为委托人申报工伤。委托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委托人不服仲裁裁决,委托北京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 2024 年 5 月 19 日至 2024 年 9 月 23 日期间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证据,重点调取了委托人与企业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病历资料、仲裁裁决书等关键证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对方企业辩称与委托人无劳动关系,主张委托人系临时工,无固定岗位、考勤及薪资约定,报酬由案外人发放,法定代表人的转账仅为人道主义垫付费用。翁鹏威律师针对对方抗辩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展开质证与辩论:其一,双方均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二,委托人从事的打火机生产线普工工作系企业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由企业工作人员安排管理,加班事宜亦向企业主管确认,受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约束;其三,委托人的劳动报酬虽由案外人代发,但实际付款人为企业,案外人仅为统计代付,并非实际用工主体;其四,临时工并非区分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企业以 “临时用工” 否认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同时,翁鹏威律师向法院提交各项证据,充分证明委托人受企业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存在实际用工事实,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委托人虽为临时用工,但其与企业之间存在用工事实及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委托人与该企业自 2024 年 5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23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该企业承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