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于 2021 年 6 月购置长安 CS85 汽车并完成产权登记,后原告配偶将案涉车辆停放于某二手车公司处,该公司未经原告合法授权,擅自将案涉车辆以 106500 元价格出售给案外购车人,且与案外购车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案外购车人仅向二手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了 91000 元首付款,剩余 15500 元未支付,而二手车公司始终未将任何车款交付原告。原告此前曾起诉要求返还车辆,法院经审理认定案外购车人构成善意取得,驳回了原告的返还原物诉请。为追回购车款,原告委托北京XX律师、南XXX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诉请判令该二手车公司支付全部车款 106500 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案外购车人支付剩余未付的 15500 元车款。
办案经过
翁鹏威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案证据及关联案件裁判文书,明确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原告与二手车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案外购车人是否负有向原告支付剩余车款的义务。律师团队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举证及法律论证,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车辆购置凭证、产权登记信息、关联案件民事判决书、二手车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案涉车辆为原告合法所有,二手车公司擅自出售车辆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车款的事实,同时结合关联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原告签名及指印均非本人所为),进一步佐证二手车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二手车公司、案外购车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翁鹏威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法律依据,强调原告与二手车公司已形成车辆收购的合意,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二手车公司未支付车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案外购车人并非原告与二手车公司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向其主张付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该部分诉请系原告为全面维护权益提出的合理主张,由法院依法裁判。
案件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原告与二手车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手车公司未支付 106500 元车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该二手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购车款 106500 元及利息损失(以 106500 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因案外购车人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支付 15500 元车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二手车公司全额承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合法财产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