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系女性,1957 年 9 月出生,2011 年 11 月与被告装饰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在库管员岗位工作,聘用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合同中明确双方非劳动关系。被告自 2012 年 2 月至 2019 年 5 月为原告缴纳公积金,2019 年 5 月双方终止用工关系。后原告以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5453.36 元并协助办理离职手续、提供离职证明。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告委托翁鹏威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后,翁鹏威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全面、针对性的抗辩:
1. 针对原告主张的 “双方系劳动关系,《聘用合同》中非劳动关系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律师提出,原告入职时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签订合同时已确认自身达退休年龄的事实,案涉《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
2. 针对原告主张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不自动终止,被告系违法解除”,律师援引人社部相关答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意见,明确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系雇佣(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3. 结合案件事实,律师指出经济补偿金系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救济方式,案涉双方自始至终为劳务关系,原告无权主张劳动关系相关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错误。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翁鹏威律师的抗辩意见形成了完整的事实与法律支撑,充分回应了原告的上诉主张。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裁判理由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完全采纳,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