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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口头废丝买卖合作协议,原告依约支付定金 5 万元,款项转入其中一被告银行账户,双方依约开展废丝交易至 2022 年 2 月底。后被告以怀疑原告过磅称重作弊为由终止合作,却拒不返还原告支付的 5 万元定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XX、翁XX律师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两被告返还定金 5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办案经过

翁XX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包括被告出具的定金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交涉录音等关键材料。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其中一被告辩称其仅为款项代收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否认与另一被告存在共同经营行为。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翁XX律师与团队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发表代理意见:一方面,案涉定金收据虽由其中一被告出具,但案涉定金及后续全部交易货款均转入另一被告账户,该被告实际参与案涉买卖业务的资金管理;另一方面,从现场录音中可看出该被告在交易争议交涉中具有实质话语权,且其自认长期协助另一被告打理相关生意,参与核心经营事务,并非单纯的款项代收人,应认定两被告为案涉买卖业务的共同经营主体,需共同承担案涉债务。同时,律师指出被告主张原告称重作弊无任何证据佐证,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终止合作后拒不返还定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定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XX律师与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被告系案涉废丝买卖业务的共同决策与经营主体,案涉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二者共同负担,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称重作弊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定金 5 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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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鹏威律师,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兼职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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