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XX公司与 XX公司存在长期电力设备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依约向 XX公司供应电力设备并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XX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2021 年 8 月 5 日,XX公司向 XX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 XX公司货款 XXX.40 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期限。后 XX公司仅支付 228933 元,剩余 XXX.40 元货款经 XX公司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同时,XX公司主张 XX公司的分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要求 XX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协商无果,XX公司委托北京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 XX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且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办案经过
翁鹏威律师接受 XX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XX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书》、后续付款凭证等,确认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欠付货款的金额认定,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
案件一审阶段,被告 XX公司辩称双方仅存在 56 份买卖合同,对应货款总计 XXX 元,结合其已付款金额,欠付货款应为 XXX.85 元,主张《付款计划书》记载金额与事实不符。翁鹏威律师针对该抗辩意见,向法庭重点举证《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指出该计划书由 XX公司加盖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是双方对账后的结算结果,且 XX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认可该计划书及后续付款情况的真实性,应作为认定欠付货款金额的核心依据;同时,翁鹏威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原主张的月利率 2% 的利息计算标准,依法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充分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XX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以一审法院遗漏案件事实、《付款计划书》金额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上诉,诉求改判其仅支付货款 XXX.85 元,并由 XX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翁鹏威律师积极应对二审程序,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向二审法庭阐述案涉《付款计划书》是 X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可撤销情形,其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且 XX公司未提交任何新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其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XX公司向 XX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XXX.40 元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5 日的利息为 94131.77 元;2022 年 5 月 6 日起,以 XXX.4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7% 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 53613 元由 XX公司承担;同时,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 XX公司要求 XX公司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 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3702 元由 XX公司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翁鹏威律师成功助力委托人 XX公司胜诉,确定了 XX公司的付款义务,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