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系从事皮革制品生产销售的经营主体,与被告存在皮革制品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于 2022 年 3 月多次向原告采购各类皮革产品,经双方 2022 年 6 月 18 日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共计 99290 元,且承诺分两期支付,即 2022 年 6 月 25 日前支付 3 万元,剩余货款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XX等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办案经过
翁鹏威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双方身份信息、货款结算协议等核心材料,明确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99290 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起初主张自 2022 年 6 月 26 日起算。
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排期开庭,翁鹏威律师全程跟进案件流程,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翁鹏威律师协助原告将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变更为 2022 年 7 月 31 日,进一步明确诉讼主张。2022 年 12 月 30 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翁鹏威律师在庭审中充分举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完整阐述原告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翁鹏威律师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均予以采信,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99290 元及利息损失(以 9929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31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的 1166 元,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合法债权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和保护,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债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