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8日7时37分许,张XX在手机“XX”APP下单,乘坐由XX公司指派邓XX驾驶的京牌小型轿车自北京市朝阳区AA出行至北京市海淀区BB。8时40分许,原告乘坐的京牌小型轿车在行至北京市海淀区京新高速北XX处时,与李XX驾驶的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常女士驾驶的京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邓XX车上的乘客张XX受伤。
交警判定邓XX全责,李XX与常女士无责。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三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其中原告是全责方的乘客。事发时,全责方开XX,车上载有原告。在分析本案被告时确定将XX公司作为被告之一,通过认定全责方系职务行为争取让XX承担赔偿责任,以确保委托人能够拿到赔偿。
交通事故无责方的保险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考虑将无责方的保险公司确定为被
处理结果
本案立案后积极沟通,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1、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XX各项损失共计39600元。
2、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XX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张XX各项损失共计598900元。
3、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邓XX一次性赔偿原告张XX各项损失共计1500元。
4、案件受理费5294.70元,由原告承担2647.35元,被告XX公司负担2647.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