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葛XX因与被申请人鄢XX、周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葛XX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垫付合伙亏损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其垫付的 392972.2 元亏损及已履行的 45226.2 元租金债务,应由三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周XX委托李XX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参与再审审查程序,李XX律师针对葛XX的再审主张逐一抗辩,提出案涉鉴定意见显示被申请人退出时合伙无亏损且有节余,葛XX未经同意的投入亏损不应由周XX承担;周XX已实际退出经营,对后续合伙事务及支出不知情,且葛XX提交的鉴证材料不全、单方证据无法证实亏损情况,其诉请无事实依据。
二、案件总结
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的再审审查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葛XX主张的合伙亏损垫付事实是否成立、案涉租金债务是否应按比例分担。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葛XX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单方证据无法证实合伙盈亏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租金属于合伙成本支出,不宜单列要求合伙人分担,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葛XX的再审申请。
三、律师价值
李XX律师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为合伙亏损举证及亏损分担的合法性,结合鉴定意见、合伙经营事实构建严密抗辩思路;充分论证葛XX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其未经同意投入、单方主张亏损的不合理性;准确适用合伙合同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逐一驳斥再审主张,最终促成高院驳回葛XX的再审申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无依据的债务分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