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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泽业律师 当前活跃
湖南芙蓉(宁波)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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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若干、支付利息损失,并承担委托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及案件诉讼费。经查,委托人与被告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委托人借款特定金额,借款期限明确,且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合同签订后,委托人通过套取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将约定借款金额交付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委托人遂委托蔡泽业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蔡泽业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借款合同》、款项交付凭证、律师费支出凭证等,于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明确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损失、承担律师费,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蔡泽业律师全程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主张,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庭审过程中,被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委托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被告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案涉《借款合同》依法无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借款本金;

2.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

3. 驳回委托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与被告按比例承担,被告承担的部分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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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泽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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