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某街道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浙江XX律师。
被告:唐XX,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某乡某路。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某街道。
代表人:罗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吴**,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与被告唐、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唐XX、XX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0737.59元。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0月13日14时30分,被告唐驾驶浙B*号牌小型客车在宁波市海曙区某路段逆行,与原告任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任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中国科学院xx宁波华美医院住院治疗95天,后在宁波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4天,共计住院99天。出院诊断包括左耻骨骨折、骨盆骨折、双侧髋臼骨折、右股骨颈骨折、腓骨骨折等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骨盆多发骨折,遗留骨盆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致右侧股骨颈骨折,遗留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后续治疗费(拆除内固定)建议10000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XX公司已垫付原告18000元。事故前原告从事建筑行业工作,收入由每月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及年底结算组成。
本院对原告经济损失认定如下:
医疗费:104915.15元(扣除伙食费1501.9元)
后续治疗费:10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99天×100元/天)
营养费:3600元
护理费:24882元(住院99天×228元/天+出院后21天×110元/天)
误工费:45282元(13584.5元/月÷30天×100天)
残疾赔偿金:184056元(两处十级伤残)
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交通费:1000元
辅助器具费:2118元
财产损失:200元(衣物损失)
鉴定费:2600元
以上经济损失合计394553.15元。
本院认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94553.15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391953.15元,扣除已付18000元,尚需赔偿373953.15元。鉴定费2600元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由被告唐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任经济损失373953.15元**;
二、被告唐赔偿原告任经济损失2600元;
上述付款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原告负担771元,被告唐XX负担50元,被告XX公司负担2333元。
成果总结:
成功锁定近40万元赔偿总额:杨X律师通过全面梳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最终法院认定的损失总额达394553.15元,为当事人争取到充分的赔偿基数。
两处十级伤残获赔18万余元:针对原告因事故造成骨盆骨折畸形愈合(十级伤残)及右髋关节功能丧失(十级伤残)的严重情况,杨X律师成功主张残疾赔偿金184056元,占赔偿总额的47%,有力保障了当事人未来的生活保障。
全面覆盖12项损失项目:杨X律师主张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鉴定费等12项损失全部获得法院认定,全面覆盖了当事人的实际损失。
精准计算建筑行业误工费:面对被告对误工费的异议,杨X律师通过提供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原告从事建筑行业、收入由月发及年底结算组成的特殊性,法院最终认定误工费45282元,有效弥补了原告因伤误工的收入损失。
后续治疗费获得支持:杨X律师依据鉴定意见,成功主张后续治疗费10000元(拆除内固定费用),避免了当事人二次手术后再行起诉的诉累。
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额支持:杨X律师成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法院予以全额认定,体现了对原告精神损害的充分抚慰。
保险赔偿与侵权人赔偿明确划分:杨X律师准确区分保险赔付范围与侵权人直接赔偿范围,成功争取391953.15元由保险公司赔付(扣除已付后373953.15元),鉴定费2600元由侵权人唐XX承担,确保各项赔偿均有明确的履行主体。
有效应对被告缺席及保险公司抗辩:面对被告唐XX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杨X律师配合法院完成缺席审理;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费用不赔付等抗辩,杨X律师成功反驳,法院采纳代理意见,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