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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交通事故二次诉讼再获全胜,通过二次诉讼为当事人再获赔偿21万余元,两案合计获赔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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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诉讼再获高额赔偿:在前案已获赔37万余元的基础上,杨福律师通过二次诉讼为当事人再获赔偿21万余元,两案合计获赔58万余元,充分展现了杨福律师对复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持续跟进能力和专业维权水平。

案件详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某街道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某乡某路。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某街道。

负责人:金**,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与被告唐、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差额和新增的护理费、误工费等暂合计311321.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事实:

前案情况:
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于2023年9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2023)浙**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3953.15元;二、被告唐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前案认定事实:2022年10月13日,被告唐X*驾驶机动车逆行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本案新增事实:
自2024年3月4日起,原告多次赴绍兴市上虞中医医院、浙江**院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治疗,并于2024年10月13日住院治疗9日,行“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诊断为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右侧)。

2025年5月7日,原告委托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5年5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及行右髋关节置换术的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右股骨颈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任右股骨颈骨折后继发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经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的人体残疾等级为九级;建议误工期21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原告支出鉴定费3350元。

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复函明确:两份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不需要累计

本院对原告新增损失认定如下:

  1. 医疗费:30866.39元

  2. 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

  3. 护理费差额:1062元

  4. 误工费差额:13584.50元

  5. 残疾赔偿金差额:155100元(伤残等级由十级升至九级)

  6. 交通费:1000元

  7.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8. 辅助器具费:152元

  9. 鉴定费:3350元

以上损失合计211014.89元

本院认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人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新增损失共计211014.89元,由被告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207664.89元,鉴定费3350元系间接损失,由被告唐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损失207664.89元**;

二、被告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损失33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70元,由原告负担1924元,被告XX公司负担3982元,被告唐X*负担64元。

成果总结:

  1. 成功证明伤残升级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面对被告XX公司对九级伤残与事故关联性的质疑,杨福律师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成功证明原告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及髋关节置换术与交通事故所致右股骨颈骨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二次索赔奠定法律基础。

  2. 伤残等级由十级升至九级,获赔差额15.5万元:杨福律师精准把握原告因伤情恶化导致伤残等级升级的事实,成功主张残疾赔偿金差额155100元,占新增赔偿总额的73%,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准确界定“三期”不累计规则: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应扣减前案的主张,杨福律师申请鉴定机构出具回复函,明确两份鉴定意见的“三期”不需要累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误工费差额13584.50元、护理费差额1062元。

  4. 全面覆盖新增损失项目:杨福律师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差额、误工费差额、残疾赔偿金差额、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9项新增损失全部获得法院认定,全面覆盖了当事人因伤情恶化产生的各项实际损失。

  5. 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额支持:杨福律师成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予以全额认定,体现了对原告因伤残升级遭受精神痛苦的充分抚慰。

  6. 有效应对保险公司多项抗辩: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医保外用药扣除、不合理用药、交通费过高、护具费不认可等抗辩,杨福律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7. 二次诉讼再获高额赔偿:在前案已获赔37万余元的基础上,杨福律师通过二次诉讼为当事人再获赔偿21万余元,两案合计获赔58万余元,充分展现了杨福律师对复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持续跟进能力和专业维权水平。


  • 2025-1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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