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女,汉族,1994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某街道。
申请人:夏**,男,汉族,1995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嵊泗县某乡。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99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某镇某村。
三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X,浙江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XX市鄞州区某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雷X*,系被申请人法务。
申请人毛、夏、李XX与被申请人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雷X*参加了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毛称:** 2020年8月30日入职被申请人任销售主管,合同续签至2026年8月31日,月薪7500元+提成+餐费交通费。202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故”为由单方面辞退申请人,属违法辞退。请求裁决: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546.75元;2.支付工资佣金204277元;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4493.5元;4.出具非因本人原因的离职证明;5.补缴2024年3月社保。
申请人李称:** 2020年11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任销售,合同续签至2024年2月29日,月薪4000元+提成。2024年3月11日被违法辞退。请求裁决:1.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74001.03元;2.支付佣金47026元;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720.99元;4.出具离职证明;5.补缴2024年3月社保。
申请人夏称:** 2020年9月30日入职被申请人任销售,合同续签至2024年2月29日,月薪4800元+提成。2024年3月11日被违法辞退。请求裁决:1.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1270.53元;2.支付佣金71159元;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32.13元;4.出具离职证明;5.补缴2024年3月社保。
被申请人辩称: 项目已完成交付,因公司发展原因批量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条件,只需按N+1补偿;申请人需举证未休年休假,且2023年4月前请求已过时效。
经审理查明:
三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8月30日、2020年11月3日、2020年9月30日入职被申请人,离职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13318.3元、10571元、5895.8元。
被申请人《营销系统佣金管理制度》规定:佣金分月度发放佣金(90%)和预留交房佣金(10%);离职人员已签合同未全额回款的,后续跟进人员可按制度获得剩余佣金。
被申请人认可三申请人作为后续跟进人员所涉佣金:毛173860.95元(未达交房标准54940.07元)、李31727元(未达交房标准10850.76元)、夏**70691.22元(未达交房标准24176.4元)。
三申请人称在职期间未安排年休假。被申请人提供春节放假通知显示2023年放假23天、2024年放假14天。
本委认为:
佣金请求:三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本人业务及作为后续跟进人员所涉业务已达到交房标准,故本人业务佣金及未达交房标准的跟进人员佣金不予支持。但依据佣金管理制度,已达交房标准的跟进人员佣金应予支持:毛可得118920.88元、李可得20876.24元、夏**可得46514.82元。
解除劳动合同性质: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大量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合法解除。但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N+1):毛66591.5元、李47569.5元、夏**26531.1元。
年休假工资:2020-2022年请求已过时效;2023-2024年春节放假天数超出法定节假日,应视为优先安排年休假,三申请人未能证明实际值班,故不予支持。
离职证明:被申请人同意出具,予以支持。
社保补缴:被申请人应为三申请人补缴2024年3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个人部分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无补缴途径,不予支持。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毛佣金118920.88元、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66591.5元,合计185512.3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佣金20876.24元、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47569.5元,合计68445.7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夏佣金46514.82元、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26531.1元,合计73045.92元**;
四、被申请人为三申请人补缴2024年3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个人部分自行承担;
五、被申请人为三申请人出具非因本人原因离职的离职证明;
六、驳回三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成果总结:
成功追回高额佣金:杨X律师依据被申请人《营销系统佣金管理制度》,成功为三名申请人主张作为后续跟进人员已达交房标准的佣金:毛获118920.88元、李获20876.24元、夏获46514.82元,三项佣金合计186311.94元**,有力维护了销售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
争取N+1经济补偿:面对被申请人批量裁员、仅愿支付N+1的情况,杨X律师准确把握法律适用,虽未能认定为违法解除(赔偿金2N),但成功为三名申请人争取到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N+1):毛66591.5元、李47569.5元、夏26531.1元,三项合计140692.1元**。
群体案件总获赔32.7万余元:杨X律师代理的三名申请人合计获得裁决支持327003.8元(毛185512.38元+李68445.74元+夏**73045.92元),实现了群体劳动争议的高效维权。
精准应对佣金争议:针对被申请人口头取消后续跟进人员佣金制度的主张,杨X律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仲裁委采纳代理意见,支持了已达交房标准的跟进人员佣金。
成功争取离职证明及社保补缴:杨X律师为三名申请人争取到“非因本人原因离职”的离职证明,为当事人后续就业及失业保险待遇奠定基础;同时成功争取被申请人补缴2024年3月社保(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保障了当事人社保权益的连续性。
有效应对年休假时效抗辩: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时效抗辩及春节调休主张,杨X律师通过提供值班表等证据,虽因举证原因未获年休假工资支持,但完整保留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群体案件高效代理:杨X律师作为三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统一梳理证据、统一答辩策略,实现三案并审、三案全胜,展现了处理群体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