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X*,男,汉族,1993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某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杨X,浙江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XX某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朱**,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叶X*与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后,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X,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X及委托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其于2023年11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担任门店店长,试用期月薪7000元,转正后固定薪资4200元加提成。入职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且降低薪酬待遇,最后工作至2024年4月30日。请求裁决: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700元;2.支付2024年4月工资7000元;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645元;4.补缴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5.解除申请人在携程、哈啰、悟空三个平台的账号绑定。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非适格当事人,申请人应与被申请人宁波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实际于2023年11月22日入职,月薪4000元(含社保补贴1000元),提成另算;仅欠付2024年4月19日至29日工资1500元;申请人工作不足1年,不应发年休假工资;补缴社保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4月29日,自行提出离职。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起受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指派负责宁波XX公司筹建,2023年11月22日加入微信工作群,工作地点在宁波市某汽车租赁门店。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
被申请人支付工资情况:2023年12月12日支付3000元,2024年1月11日支付7000元,2月8日支付7000元,3月15日支付5000元,4月19日支付4700元。
2024年4月29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表示“不做了”。
本委认为:
劳动关系主体:申请人受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工资由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未能证明申请人与宁波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工资标准:被申请人主张月薪4000元(含社保补贴)未提供证据,申请人主张试用期7000元、转正后4200元加提成,本委予以采信。结合最后工作日2024年4月29日,核算2024年4月工资为4055.2元(4200元÷21.75天×21天)。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4月29日二倍工资差额22673.6元(7000元÷21.75天×10天+7000元+4200元×2个月+4055.2元)。
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应补缴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个人部分由申请人承担;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无补缴政策依据,不予支持。
年休假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未满12个月,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不予支持。
平台账号解绑: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支付申请人叶2024年4月工资4055.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673.6元;
三、被申请人向其社保开户机构为申请人补缴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社保机构确定,个人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成果总结:
成功确认劳动关系主体:面对被申请人主张“应与宁波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答辩,杨XX师依据申请人受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工资由被申请人支付的事实,成功论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采纳代理意见,为后续所有请求奠定法律基础。
追回拖欠工资及二倍工资合计2.6万余元:杨XX师成功为申请人争取到2024年4月工资4055.2元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673.6元,两项合计26728.8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工资标准主张获得采信:针对被申请人主张的“月薪4000元(含社保补贴)”,杨XX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仲裁委采纳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标准(试用期7000元、转正后4200元加提成),为二倍工资计算奠定有利基础。
成功争取社保补缴:杨XX师为申请人争取到补缴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保障了当事人社保权益的连续性,避免了因未缴费导致的社保断档。
有效应对最后工作日争议:针对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最后工作至4月29日且自行离职,杨XX师虽未能完全推翻该事实,但通过准确计算工资天数,仍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4月工资。
专业应对多项程序问题: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非适格当事人”“补缴社保不属于受案范围”“年休假不符合条件”等多重抗辩,杨XX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除年休假请求因法定条件未成就外,其余核心请求均获支持。
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裁决书明确了履行期限及强制执行权利,为申请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