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某县某镇某村,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某街道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浙江XX律师。
被告:王**,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某镇某村。
被告:王**,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某镇某村。
原告王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后转为正式立案。原告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王返还本金490100元及利息158166.16元(按4倍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王支付律师费18500元、保全费、案件受理费;3.判令被告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两被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8日,被告王代被告王签署《借条》,载明:王向王借款50万元,月利息9900元,借款于2022年5月27日归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被告王在《担保书》中确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扣除第一个月利息9900元后,向被告王转账交付借款本金490100元。
2022年5月28日,原告以被告王名义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借款延期半年至2022年11月26日,延期期间每月利息9900元。被告王签署《担保书》②确认担保。同日,被告王**另行签署《担保协议》,再次确认担保责任。
2022年11月28日,被告王出具《欠条》,载明:原50万元借款加上2022年4月至11月利息69300元,合计欠款569300元,经协商延期一年归还,共应归还688100元。被告王以“全责担保人”名义签字。
经核对,被告王自2021年5月28日起共向原告支付利息99000元**。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8500元。
本院认为:
借贷关系成立:虽《借条》由被告王代签,《补充协议》由原告代签,但被告王在证据交换中对借款内容予以认可,结合转账凭证,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借款本金及利息核算:约定月利息9900元明显超过法律允许上限。经核算,截至2022年4月17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54879.6元。原告诉请按4倍LPR计算利息,予以支持。
保证期间已过:最后一份《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11月28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保证期间已届满,被告王**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且“全责担保人”未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律师费支持:《借条》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主张律师费18500元,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借款本金454879.6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4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被告王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8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68元,由原告负担521元,被告王负担9947元;保全费3870元,由被告王负担。
成果总结:
成功追回高额借款本息:杨X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在借款本金经核算调整为454879.6元的情况下,成功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并争取按4倍LPR计算利息,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资金权益。
律师费全额支持:依据《借条》中关于实现债权律师费的约定,杨X律师成功主张律师费18500元由被告承担,极大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精准应对被告“三笔借款合并结算”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将此前已还清的两笔借款利息与本案合并结算的主张,杨X律师坚持不同借贷关系不应混同,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前两笔借款已还清,与本案无关,避免了案件复杂化和当事人利益受损。
有效应对利息超限问题:面对约定月息9900元明显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况,杨X律师主动调整诉请,主张按4倍LPR计算利息,法院经核算后支持了调整后的本金及利息,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保全费获支持:成功争取法院判决保全费3870元由被告承担,进一步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专业应对保证责任争议:虽因保证期间经过未能追究担保人责任,但杨X律师准确预判风险,及时将诉讼重点聚焦于主债务人,最终仍实现47万余元债权的高效确认。
诉讼成本合理分担:案件受理费10468元及保全费3870元,合计14338元,由被告负担13817元,原告仅负担521元,维权成本极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