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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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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鄂XXXX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现羁押于襄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梦月,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城检刑诉(X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及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XX年X月,被告人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向金X获取向X(二人均另案处理)名下的中国XX银行卡、中国XX银行卡信息并提供给他人用以接收资金入账。同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他人汇入上述银行卡内钱款共计 XXX,XXX 元,曾X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让向X、向X予以转账或取现并交给曾X,曾X再按他人指示将取现款放在指定位置,致使上述钱款被转移,曾X从中获利 X,XXX 元。其中已查实 XXX,XXX 元为襄阳市襄城区居民曾X等人被诈骗资金。被告人曾X于 XXXX年X月X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电信诈骗被害人曾X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退缴人民币 XX 万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流水、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曾X、赵X、向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曾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转移违法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曾X赔偿了被害人曾X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前述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曾X非法获利为 X,XXX 元,曾X主动退缴 XX 万元不能全部认定为非法所得,除非法获利之外其他全部金额系曾X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应当退还给曾X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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