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男
年龄:
身份证号码:53**
用人单位:**公司
职业/工种:民营企业员工
事故时间:2025年3月 日 时 分
事故地点:祥云县
申请时间:2025年9月 日
诊断时间:2025年3月 日
受伤害部位:左手食指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2025年9月日受理*同志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如下:2025年3月日9:30分左右,在公司承建的大理州祥云县XX项目做支木工作的时候,使用电锯锯木板不慎被电锯锯伤左手指。诊断机构: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结论:单指完全离断(左食指末节)。
*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祥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祥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一份。
温馨提示:工伤发生后,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身体各部位存在受损或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州(市)或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