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化名)与被告(化名)存在布料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采购布料后未足额支付货款,经结算于 2025 年X 月 X日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 X 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原告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X 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的利息。本案由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5 年 X月 X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办案经过
王帅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材料,精准识别出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为核心有效证据,同时预判无被告签字的码单、对账单难以被法院采信,据此确定以欠条为核心主张权利的诉讼思路。律师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主张按 LPR1.5 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制定了合法合理的诉讼方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开庭后,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审理,王帅龙律师当庭充分举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就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欠款事实及利息计算标准进行专业辩论,完整向法院还原案件事实并阐明原告的合法诉求。
三,案件结果
在王帅龙律师的专业举证和法律主张下,法院全部采信律师提交的核心证据及提出的诉讼意见,作出终审判决,助力原告实现全部诉讼诉求: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原告货款 X 元,并按 LPR 上浮 50% 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若被告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全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