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X,汉族,现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
2022年7月,柴X进入某安装公司分包的神华新XX三期EPC总承包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工作期间,柴X接受公司管理、进行考勤打卡,工资由总包单位某建设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某安装公司发放,某安装公司亦曾直接发放一笔工资。2023年8月21日,柴X在工作中受伤。后柴X申请劳动仲裁,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安装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柴X系已注销的某工程公司雇佣,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领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存在多层转包的情况下,实际用工主体的认定以及工资代付行为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接受被上诉人柴X委托后,韩XX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他敏锐地意识到,虽然上诉人某安装公司主张已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某工程公司,但该公司已于2024年1月注销,且柴X从入职到受伤,从未接触过这家公司,甚至从未听说过其名称。相反,柴X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均由某安装公司的人员负责,工资也是由总包单位代某安装公司发放——这些事实恰恰构成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
在证据组织上,韩XX律师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关于用工管理:柴X的工作任务由某安装公司的工作人员汤X指派,工作期间进行考勤打卡,住宿和伙食由公司统一安排,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中“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特征。
关于工资支付:柴X的工资由总包单位某建设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某安装公司发放,某安装公司亦曾直接发放一笔工资,银行转账备注明确为“工资及奖金”。某安装公司向总包单位出具的《代发民工工资委托书及承诺函》及提供的员工工资表,进一步印证了柴X系其员工的事实。
关于业务关联:柴X从事的水电安装工作,属于某安装公司承包项目的组成部分,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匹配。
针对上诉人提交的“某工程公司分包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韩XX律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分包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柴X入职时间,无法证明转账中包含柴X工资;证人证言存在恶意串通可能,真实性存疑;某工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柴X从事的水电安装工作毫无关联。
一审法院采纳了韩XX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安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韩XX律师在二审答辩中紧扣证据规则,指出上诉人所提交的判决书系2021年案件,与柴X2022年入职的事实无关,不能证明其主张。
案件结果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柴X在某安装公司分包的项目上工作,接受该公司的工作安排及制度管理。
柴X的工资由总包单位代某安装公司发放,双方之间存在工作上的隶属关系及工资支付关系。
一审认定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并无不当。
某安装公司主张柴X系已注销的某工程公司雇佣,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
适用法条摘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维持原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