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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凯文律师 在线
北京市盈科(济南)...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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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从犯、提轻节、争不起诉最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被不起诉人张X,系某汽车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3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认定,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张X受他人指使,为其提供虚假贴膜、车衣费用凭证及发票,共同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13万余元,侦查终结后以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思路

作为张X的辩护律师,核心围绕“定从犯、提轻节、争不起诉”展开专业辩护:1.精准定位张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举证其仅受指使提供虚假凭证,未发起犯意、未主导诈骗流程、未掌控赃款,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2.全面梳理法定从宽情节,强调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明确;3.结合涉案数额、犯罪情节及张X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论证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4.针对两次退补侦查的案件细节,精准梳理证据,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提出对张X作不起诉处理的专业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经律师专业辩护与有效沟通,检察机关充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X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系从犯,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张X成功避免刑事处罚,辩护工作实现最优法律效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25-12-01
  • 被上诉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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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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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凯文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中心济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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