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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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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杜律师代理被告机械公司,在庭审中依法举证说明其已实际履行协助义务且认可共有比例,通过专业代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益,明晰了责任界限。

案件详情

案情基本情况

象山某电机厂与宁波某公司因不动产共有产生纠纷,案涉不动产的共有比例经法院一审、二审生效判决确认,电机厂享有该不动产 10% 左右的按份共有权。电机厂依据前述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权属登记,因判决无给付内容被法院驳回执行申请。2025 年 1 月,电机厂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公司协助办理按份共有人登记手续,机械公司辩称曾协助办理未果,相关过错并非自身造成。

律师办案经过

被告机械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律师在庭审中举证说明被告已实际履行协助登记的行为,因非自身原因未办理成功,同时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共有比例合法有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判决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按份共有人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律师全程依法代理,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不动产共有权经生效文书确认后,若因判决无给付内容导致执行申请被驳回,权利人可另行起诉主张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厘清了物权确认判决与权属登记办理的司法衔接路径,保障了物权权利人的登记请求权,为同类不动产共有登记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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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至 2017 年,我任职于市级公安机关,积累了扎实的公法实务经验与案件研判能力。2015 年,我顺利通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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