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五金商行与某材料公司签订砂石供应合同,约定向某工地项目供货。履约过程中,货物实际由该工地的劳务公司(施工方)员工签收并使用。货款逾期后,材料公司拿出"一次性结清协议"声称债务已清,而劳务公司则矢口否认与商行存在合同关系,称其员工签收未经授权,与己无关。面对"签约方说钱XX、收货方说没关系"的双向抵赖,该五金商行委托本团队介入维权。
某五金商行与某材料公司签订砂石供应合同,约定向某工地项目供货。履约过程中,货物实际由该工地的劳务公司(施工方)员工签收并使用。货款逾期后,材料公司拿出"一次性结清协议"声称债务已清,而劳务公司则矢口否认与商行存在合同关系,称其员工签收未经授权,与己无关。面对"签约方说钱XX、收货方说没关系"的双向抵赖,该五金商行委托本团队介入维权。
【办案经过】
第一战:解构"合同相对性",穿透名义采购方
律师团队深入梳理送货单、签收记录及工地承包关系,发现虽然合同与材料公司签订,但货物实际由劳务公司(施工方)员工长期签收,且该劳务公司系工地实际分包方(包辅料)。团队成功论证:劳务公司作为实际收货人和使用人,应承担付款义务,不能仅以"无书面合同"为由免责,击破"合同相对性"壁垒。
律师团队深入梳理送货单、签收记录及工地承包关系,发现虽然合同与材料公司签订,但货物实际由劳务公司(施工方)员工长期签收,且该劳务公司系工地实际分包方(包辅料)。团队成功论证:劳务公司作为实际收货人和使用人,应承担付款义务,不能仅以"无书面合同"为由免责,击破"合同相对性"壁垒。
第二战:击破"已结清"抗辩,精准切割债务
针对材料公司提供的"一次性结清"证据及证人证言,团队通过比对送货总量、签收主体与已付款范围,发现材料公司仅结清了其直接采购部分,而由劳务公司实际签收的剩余货物并不在结算范围内。成功将债务精准切割:材料公司仅对其确认部分负责,差额部分由实际收货的劳务公司承担,避免"和稀泥"式调解导致债权缩水。
针对材料公司提供的"一次性结清"证据及证人证言,团队通过比对送货总量、签收主体与已付款范围,发现材料公司仅结清了其直接采购部分,而由劳务公司实际签收的剩余货物并不在结算范围内。成功将债务精准切割:材料公司仅对其确认部分负责,差额部分由实际收货的劳务公司承担,避免"和稀泥"式调解导致债权缩水。
第三战:固化"表见代理",粉碎"未授权"借口
针对劳务公司"员工无权签收"的抗辩,律师团队整理出长期、连续的送货签收记录,证明其员工(包括项目经理、材料员)多次签收且货物确实用于其承包的工地,已形成代理权外观。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论证长期交易习惯构成表见代理,劳务公司不得事后以"内部未授权"为由否认收货事实。
针对劳务公司"员工无权签收"的抗辩,律师团队整理出长期、连续的送货签收记录,证明其员工(包括项目经理、材料员)多次签收且货物确实用于其承包的工地,已形成代理权外观。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论证长期交易习惯构成表见代理,劳务公司不得事后以"内部未授权"为由否认收货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材料公司已依结算协议付清其应付部分;劳务公司作为实际收货方,对其员工长期签收的剩余货款承担清偿责任及逾期利息。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实现"谁收货谁付款"的实质公平,为供应商追回被"踢皮球"的货款。
法院认定:材料公司已依结算协议付清其应付部分;劳务公司作为实际收货方,对其员工长期签收的剩余货款承担清偿责任及逾期利息。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实现"谁收货谁付款"的实质公平,为供应商追回被"踢皮球"的货款。
【律师价值】
精准识别建设工程供应链中的"名义采购"与"实际使用"分离风险,通过签收记录、承包关系等证据穿透合同相对性;在"双被告"互相推诿的情况下,成功切割债务、锁定真责任主体,为建材供应商构建"合同+实际履行"的双重保障机制,彰显复杂交易结构中的债权追索与风险防控专业能力。
精准识别建设工程供应链中的"名义采购"与"实际使用"分离风险,通过签收记录、承包关系等证据穿透合同相对性;在"双被告"互相推诿的情况下,成功切割债务、锁定真责任主体,为建材供应商构建"合同+实际履行"的双重保障机制,彰显复杂交易结构中的债权追索与风险防控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