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6日19时2分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XX,被告一孙XX驾驶车牌号为京牌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南行驶,张XX骑电动自行车(北京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孙XX驾驶车与张XX所驾驶车辆及身体左侧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张XX受伤,车辆受损。
经交管部门认定,孙XX为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张XX为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XX前往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住院诊疗,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12月20日行胫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12月24日出院,住院8天,出院医嘱患肢固定,定期复查,不适随诊等。
案件分析
经鉴定,原告本次事故所受伤情构成10级伤残。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二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
处理结果
经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中国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张XX209934.29元。赔偿已支付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