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北京XX。
被告:陈X。2021 年被告与原告签订购房借款合同获贷 135 万元,以名下房产抵押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后被告自 2023 年 2 月起逾期还贷,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催收无果,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剩余贷款本息
,主张偿还本息、支付律师费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办案经过
法院 2024 年 11 月 6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XX到庭,被告陈X亦到庭参与诉讼。庭审中,何XX律师团队提交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还款流水、催收通知等完整证据链,清晰举证被告违约事实,明确原告诉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围绕合同效力、违约事实、抵押权设立等问题进行法律论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被告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XXX.57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3 年 7 月 3 日的利息 5582.52 元、罚息 34447.44 元、复利 501.1 元,后续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3. 原告在 135 万元限额内,按抵押登记第一顺位对被告名下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