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北京XX律师。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X)、谢X、许X、谢X某、符某某。2021 年原告与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 3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该公司以名下房产 / 土地抵押,谢X等四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放款后,被告仅还部分本金,利息未付且逾期超 900 天,原告委托何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剩余贷款本息
。
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3 月 18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 4 月 22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庭审中,何XX律师提交贷款、抵押、保证合同及还款流水等完整证据链,清晰举证被告违约事实,明确本金、利息诉求及抵押、连带保证的合法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某食品有限公司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本金 XXX.35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 该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3. 谢X某等四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原告对该公司抵押的房产 / 土地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