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北京XX。被告:陈X、吴X、李X、徐X。2021 年原告与陈X签订 250 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李X、徐X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吴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放款后,陈X仅偿还部分本金利息,自 2023 年 4 月起逾期超 673 天,原告委托何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剩余贷款本息
。
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2 月 24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何XX及被告陈X、吴X到庭,李X、徐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审中,何XX律师提交贷款、抵押、保证合同及放款、还款流水等完整证据链,举证被告违约事实,明确原告诉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围绕合同效力、违约事实、抵押权设立等问题进行法律论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确认案涉贷款合同到期;2. 陈X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 199 万元及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325681.38 元,后续息费按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3. 陈X支付原告律师费 5000 元;4. 原告在 250 万元范围内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 / 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 吴X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