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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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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原告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往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就案涉借款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明确了借款本金总额及分期还款方式、逾期利息承担标准。被告仅部分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41000 元未予偿还,且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剩余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贵州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41000 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罗心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首先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核查,收集到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等关键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完整形成证据链,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金额、还款约定及被告逾期未还款的事实。

案件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罗心艳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详细举证质证,围绕案涉借贷关系的合法性、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及标准等核心问题发表专业代理意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论证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罗心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1000 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 41000 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2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全部本金之日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同时,法院明确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依法保护,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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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贵州医科大学,法学专业,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执业期间主要承办的案件有婚姻家庭,工伤损害,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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