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北京XX。被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刘某、曾XX某、刘某1、刘某2、刘某3。2021 年原告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 10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刘某某以公司股权质押、与曾X某提供连带保证,后刘某亦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汇票到期后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原告垫付后仅扣划部分保证金,尚欠 655 万余元,刘某某去世后其继承人未清偿债务,原告委托何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剩余贷款本息
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3 月 7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XX律师到庭。庭审中,何XX律师团队梳理并提交银票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垫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充分举证被告违约事实及各项担保、继承债务的法律依据,并围绕合同效力、违约事实、抵押权设立等问题进行法律论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原告汇票本金 XXX.58 元及利息(按日 0.03% 从 2023 年 8 月 9 日计至付清之日);2. 该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 10000 元;3. 刘某、曾X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原告对刘某某持有的该公司 1000 万股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 / 拍卖 / 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 曾X某等四名继承人在继承刘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