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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某建筑工程公司从总包单位处分包了风电项目升压站建筑安装工程相关施工内容,后该建筑工程公司与自然人李X签订《定作承揽合同》,将案涉工程的粉墙、贴瓷砖、外架搭建及拆除等工作交由李X完成,合同中亦注明承揽业务方式为劳务分包。罗心艳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受李X招用,在该风电项目施工站从事土建施工技术工作,2023 年 5 月,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递送砂浆返回岗位时不慎跌落水池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多发脊柱骨折、颈椎间盘突出等多处伤情。

当事人就此次事故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当事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认定建筑工程公司与李X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罗心艳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作为其上诉阶段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诉讼活动。

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作出后,罗心艳律师即刻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确定上诉核心思路:一审法院对案涉《定作承揽合同》的性质认定错误,案涉合同实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工程公司构成违法分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审阶段,罗心艳律师围绕上诉核心观点展开全面代理工作:第一,向二审法院明确提出,案涉合同虽名为定作承揽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属于风电项目升压站建筑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且合同中明确载明承揽业务方式为劳务分包,结合合同履行地点、工作成果归属等实际情况,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而非普通承揽合同,一审法院简单将其定性为承揽合同,未客观反映真实法律关系;第二,指出案涉合同系事后补签,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刻意将劳务分包约定为定作承揽、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的嫌疑;第三,援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建筑工程公司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X,属于违法分包行为,在此情形下,无论当事人与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建筑工程公司均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于法有据。

同时,罗心艳律师结合人社局在二审中提交的住建部门复函(证实建筑工程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分包)、工伤认定阶段的询问笔录(还原当事人受伤的真实过程)等证据,与建筑工程公司的抗辩意见逐一质证,明确案涉粉刷装修工作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建筑工程公司关于案涉工作为项目外单独定作、自然人承揽装饰业务无需资质等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罗心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驳回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有效,建筑工程公司需承担当事人此次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该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当事人的合法工伤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二审胜诉。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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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贵州医科大学,法学专业,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执业期间主要承办的案件有婚姻家庭,工伤损害,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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