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受被告一聘请,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1 月在郑州某项目从事钢筋绑扎及带班管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按 400 元 / 天计算。经结算,原告劳务报酬共计 66000 元,扣除已预支的 21000 元生活费,被告一尚欠原告 45000 元劳务报酬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一、被告二催收该款项均未果,遂委托贵州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 45000 元、相应逾期利息及维权费用 149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一辩称案涉款项应由被告二支付,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已支付的 21000 元也由被告二转账;被告二则辩称其与被告一无任何合同关系,案涉劳务纠纷与其无关,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办案经过
罗心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首先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原告为案涉项目提供劳务、双方结算后确认尚欠劳务报酬 45000 元的相关证据,明确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案件于 2024 年 7 月由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罗心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主张二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同时就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年利率 3.85%,自 2022 年 1 月 29 日起算)及维权费用的主张进行详细说理。针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罗心艳律师逐一反驳,指出被告一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亦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二存在关联,被告二的抗辩虽否认与被告一的合同关系,但无相反证据推翻原告提供的劳务事实相关证据。庭审中,法院就案件关键事实向原、被告进行调查核实,罗心艳律师配合法院查明案件核心事实,为案件裁判提供清晰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一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因被告一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劳务关系,亦未举证证明已支付的劳务报酬由被告二支付,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责任的诉请。关于逾期利息,法院酌情支持以 45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 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因双方未约定维权费用,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未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 45000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30 元,由被告一负担。若被告一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的核心维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成功追回拖欠的劳务报酬及相应逾期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