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男,19xx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XX251号内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山东XX律师。
被告:宫xx,男,19xx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XXxx12-1-1xxx号。
原告谢XX与被告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被告宫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息214452元;2.本案的律师费84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18日,原告被告签署《借据》,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已按照《借据》内容向被告及被告指定的收款人刘X转账合计金额为200000元。该《借据》约定还款金额为每月4071元,借款期限为96个月,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2031年7月18日。因《借据》第五条明确约定被告违反上述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起还款。《借据》第六条第2、3款约定了双方产生纠纷由借据签署地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现拒还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烟台市芝罘律师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宫xx欠付原告谢XX借款本金165005元、利息为49447元,合计214452元,由被告官xx于2026年1月至2026年11月期间每月28日前各向原告谢XX支付2000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谢XX支付78000元,被告宫xx于2027年1月至2027年11月期间每月28日前各向原告谢XX支付2000元,于202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谢XX支付92452元;
二、被告宫xx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谢XX律师费8400元;
三、案件调解费2274元,由被告宫xx负担,因原告谢XX已全额预交,被告官xx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迳付给原告谢XX;
四、若被告官xx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谢XX有权于被告官xx任意一期违约之次日起就本协议第一、二、三条项下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