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xxx清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xxxA3N6Lxxxx),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Xxxx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山东XX律师。
申请人:荣成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A7FNXxxxx),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XX中XX。
法定代表人:周XX,经理。
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XX公司与荣成市XX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于2025年8月1日经海口市龙华区和顺民商事调解中XX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荣成市XX公司自愿同意分期支付山东xxx清洗有限公司清洁费72,000元了结。荣成市XX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前支付山东XX公司清洁费20,000元;于2025年10月1日前支付山东XX公司清洁费20,000元;于2025年11月15日前支付山东xxx清洗有限公司清洁费20,000元;于2026年1月1日前支付山东xxx清洗有限公司清洁费12,000元。
二、若荣成市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则荣成市XX公司需另行支付山东XX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山东xxx清洗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XX公司与荣成市XX公司于2025年8月1日经海口市龙华区和顺民商事调解中XX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