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吴XX与张XX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4年生育长子吴XX、2016年生育次子吴XX,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长子由吴XX抚养、次子由张XX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离婚后,次子初期由双方轮流抚养,自2022年7月起,吴XX父母私下将次子从张XX处接回抚养,此后次子一直跟随吴XX及其父母共同生活。2024年9月,吴XX诉至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一是变更次子抚养权归其所有,要求张XX自2024年8月起每月支付次子抚养费1000元;二是要求张XX支付次子2022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24000元(按每月1000元计算);三是要求张XX自2024年8月起每月支付长子抚养费1000元;四是要求张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吴XX诉称,张XX抚养次子期间,孩子身上多处有蚊虫螨虫叮咬伤痕,且孩子不愿跟随张XX生活,两兄弟共同生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故需变更抚养权并由张XX支付抚养费。张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浙江XX律师代理本案,应对该抚养纠纷。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抚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次子抚养权是否符合变更条件;二是抚养费的支付主体、支付标准及追溯期间;三是原告主张抚养费的主体是否适格。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其一,虽离婚协议约定次子由张XX抚养,但自2022年7月起,次子长期跟随吴XX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且次子已满八周岁,经法院征询其意见,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吴XX生活,结合子女生活习惯及身心健康需求,支持变更次子抚养权归吴XX所有。其二,关于抚养费,原告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抚养费,主体适格;张XX主张“原告父母自愿抚养次子并放弃抚养费”,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为其与原告父亲的沟通内容,无法证明原告本人有放弃抚养费的意思表示,该抗辩意见未被采纳;综合子女实际需要、张XX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确定抚养费标准为每月800元/人。其三,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各自承担”的前提是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子女,现两个子女均由吴XX抚养,该约定的前提已不存在,故张XX需同时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次子变更由吴XX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张XX支付次子2022年7月至2024年10月的抚养费22400元(按每月800元计算);自2024年11月起,张XX每月支付两个子女各800元抚养费,至其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25日前付清;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陈XX律师作为被告张XX的代理律师,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合理抗辩策略,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
1. 精准抗辩,直击案件核心争议:针对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诉请,陈XX律师重点抗辩“原告无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明确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对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同时,针对原告所述“张XX抚养期间孩子有伤痕”的主张,结合案件事实予以反驳,凸显原告方私下接走孩子的事实,虽法院最终基于孩子意愿支持抚养权变更,但有效厘清了案件事实,为后续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奠定基础。
2. 合理主张,降低当事人负担:庭审中,律师结合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主动提出若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被告愿意按每月600-8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采纳该合理主张,确定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标准,有效降低了被告的经济压力。
3. 精准适用法律,全面维护当事人权益:陈XX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重点就“原告是否为抚养费主张的适格主体”“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的前提条件”两大关键问题展开抗辩,明确提出“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各自承担,应以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子女为前提”“原告主张抚养费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虽法院未完全支持该抗辩,但有效反驳了原告要求“每月1000元抚养费”的过高主张,促使法院将抚养费标准降至每月800元,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切实维护了张XX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严谨的执业态度及精准的抗辩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