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男,19xx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783xx860104xxxx,住XX省烟台市福山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XXX律师。
被告:于xx,男,19xx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0x8219xx0125xxxx,住XX省烟台市莱阳市 xxx镇xx庄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省济南市天桥区紫金XX座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XX与被告于xx、XX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辛X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被告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被告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逾期记录处理费用60000元,并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两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日原告丁XX与被告于xx、被告XXXX公司签署《征信逾期记录处理委托协议》,约定由被告于xx、被告XXXX公司于2021年8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共90天内为原告丁XX提供逾期记录处理服务。协议第3条明确约定逾期记录处理费用总计60,000元一次性付清。协议第4条明确约定若乙方未按约处理完所需处理逾期记录,须向甲方退还所有费用。经原告丁XX落实被告于xx、被告XXXX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处理,原告丁XX同意延期1个月,截止2021年12月2日被告于xx、被告XXXX公司仍未给原告丁XX处理完约定事务,原告丁XX依据该协议第4条内容要求被告于xx、被告XXxxx服务有限公司返还逾期记录处理费用60,000元。
被告于xx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两被告之间系代理关系,即使还款也应由被告XXXX公司还款,与被告于xx无关。
被告XXXX公司辩称:1、原告丁XX与我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丁XX从未与我方签订过任何合同,我方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我方与被告于xx签订了信用咨询服务合作协议,签订协议时间为2021年8月5日,而本案中争议的合同是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原告与被告1签订协议时我方并不知情,也从未收到过原告转来的任何款项;3、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我方并未与原告建立任何合同关系,原告起诉我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于xx10000元。2021年8月1日,原告丁XX与被告于xx签订征信逾期记录处理委托协议一份,协议中甲方为原告丁XX,乙方为被告XXXX公司。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征信逾期记录处理,乙方承诺于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11月2日共90天内为甲方提供逾期记录处理服务;此次逾期记录处理费和总计60000元,一次性付清;若乙方未按约定处理完所需处理的逾期记录,须向甲方退还所有费用。协议下方原告丁XX和被告于xx分别签名并捺印。同日,原告通过其妻子晋xx的银行账户向被告于xx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
2021年8月5日,被告于xx与被告XXXX公司签订信用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一份,写明XX宏xxx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将客户全权委托于xx提供信用咨询优化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4日,于xx向XXXX公司交咨询合作服务费50000元。同日,于xx向被告XXXX公司账户转账50000元。
2021年8月6日,被告XXXX公司给被告于x
另查明,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于xx与被告XXxxxx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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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丁XX人民币60000元;(款经莱阳市人民法院转付的,请付至莱阳市人民法院在中国XXXXXxxxxx81864账户中);
二、驳回原告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丁XX对被告于xx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XX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