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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四被告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若任意一期逾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详情

河北省雄县XX

民事调解书

原告:卞XX,男,1X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X,男,1XX5年5月1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XXX,系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陈XX,男,1XXX年X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XXX。

被告:高XX,男,1X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XXX。

被告:韩XX,男,1X5X年X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XXX。

被告:王XX,男,1XX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XXX。

原告卞XX与被告陈XX、高XX、韩XX、王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卞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投资款XX3513元;2.判令四被告以XX351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2年4月21日的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金额暂计12X2X5元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3.以上金额合计是1021XXX元;

4.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四被告是同村老乡,均为乳胶气球和手套的从业者,为扩大生产,原告跟随四被告到山西省忻州市XXX开设了个体工商户《原平市XXXX乳胶制品厂》,法人是被告王XX,因经营理念不合,原告和被告协商退出了合伙,原告投入的资金和设备作价XX3513元。至起诉之日止,四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4X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XX、陈XX共同偿还原告卞XX240000元,分期履行:于2026年4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120000元,于202X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王XX偿还原告卞XX120000元,分期履行:于2026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26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2X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2X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2X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2X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

三、被告高XX偿还原告卞XX120000元,分期履行:自2026年4月起每月1日前至少支付原告500元,于202X年2月1日另支付原告15000元,此后每月1日前至少支付原告500元,至202X年2月1日全部付清;(原告收款账号:卞XX,中国XX,622X4512 6X04 20X3 2XX)

四、若四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各自付款义务,则自任意一期逾期之日起,原告卞XX可依据本调解协议确定的各自义务分别向违约的被告就未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1月22日起按一年期LPR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支付原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五、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六、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韩XX、陈XX负担2125元,被告高XX负担1062.5元,被告王XX负担1062.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


  • 2026-03-01
  • 雄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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