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与被告黄某某存在废品回收买卖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可乐瓶等货物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2024
年 10 月 21 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 38568
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拖延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38568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律师费。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
- 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货款 38568 元;
- 被告以 38568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 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案为终审判决,被告需按判决履行全部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