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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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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个体经营者,文化程度初中,因在其经营的保健用品店内销售 “金枪不倒”“原子弹” 等性保健品,于 2022 年 6 月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相关部门检测,涉案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委托人销售涉案产品的金额为数千余元,执法部门还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涉案保健品共计十多种、近五百粒。公诉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委托人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王莉萍律师由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销售情况等案件细节,梳理案件证据材料。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执法材料、检测报告、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等多项证据,用以证实指控事实。王莉萍律师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委托人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律师积极引导委托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推动委托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以体现其悔罪态度。

案件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采纳了王莉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量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1. 委托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 禁止委托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3. 扣押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本案中,委托人成功获得缓刑,有效避免了实刑执行,辩护效果达到预期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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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萍律师 中共党员, 高级合伙人 ,税盟盟员,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入行10年, 鄞州区优秀党员律师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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