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王莉萍律师 在线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 2023 年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要求被告返还 近万元元彩礼及金器、奢侈品包、确认婚后购置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并由被告协助过户等诉讼请求。被告委托王莉萍律师参与诉讼,王莉萍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提出抗辩意见: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实际共同生活,彩礼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婚前赠与的金器、奢侈品等为被告个人财产,无权要求返还;案涉房产由原告家庭出首付但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行为,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主张被告对案涉房产享有 70% 份额。

办案经过

王莉萍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结婚证、转账凭证、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核实在案彩礼实际交付及回礼情况,确认原被告婚前已实际共同生活、原告存在过错行为的事实,固定案涉房产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权证等关键证据。

庭审过程中,王莉萍律师针对原告诉讼请求逐一提出抗辩:一是指出原告未如实陈述共同居住事实,双方已完成结婚登记且实际共同生活,彩礼返还不符合法定情形,且婚前赠与的金器、奢侈品已完成交付,属被告个人财产,其中名牌包已置换、金器相关款项中被告曾向原告转账 12800 元,原告主张的赠与财产返还无依据;二是提出原告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三是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主张案涉房产虽由原告父亲支付首付,但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应视为原告家庭对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多分份额。同时,针对庭审后原告补充提交借条、主张购房款为向其父亲借款的行为,王莉萍律师提出该证据与原告庭审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不符,无借贷合意佐证,不应被采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莉萍律师的部分核心抗辩意见:

1. 准予原被告离婚;

2. 认定婚前赠与的金器、奢侈品归被告所有,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 60000 元;

3. 确认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房产资金来源、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找补 170000 元,两项折抵后原告实际应支付被告 110000 元;

4. 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该案中,王莉萍律师的有效抗辩成功认定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争取到合理的财产折价款,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在彩礼返还、赠与财产认定等方面的抗辩意见也得到法院部分采纳,充分实现了被告的诉讼预期。


  • 1970-01-01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莉萍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莉萍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0年
王莉萍律师
13302201****7742 执业认证
  •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法律顾问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357号广博国贸中心四楼
王莉萍律师 中共党员, 高级合伙人 ,税盟盟员,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入行10年, 鄞州区优秀党员律师 ,宁...
  • 183 5290 9058
  • 1876812559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