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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王莉萍律师 在线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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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告因与两自然人被告产生民间借贷纠纷委托王XX律师维权,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 800 万元、利息 345 万元,并支付自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按年利率 6% 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费 3 万元、保全担保费 45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被告一方辩称其与原告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案涉借条系被强制签署,且无履行能力;另一被告则辩称其与原告无借贷往来,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办案经过

王XX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就本案展开全面的办案工作。首先梳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多笔款项往来凭证,固定财务明细、账户交易明细等核心证据;针对案涉借条,核实其出具的相关背景及内容有效性,同时收集原告为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支出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件起诉后,法院经诉前调解未成后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王XX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向法院申请追加另一被告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面对两被告的抗辩意见,王XX律师围绕借条的法律效力、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各项损失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明确案涉款项性质为借贷而非合作投资,案涉借条系双方结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主张相关费用及逾期利息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王XX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XXX 元、利息 XXX 元(扣除原告以银行贷款出借所收利息),并支付以 XXX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 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 3 万元、保全担保费 45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一承担 44717 元,原告仅负担 465.5 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的核心债权主张得到法院支持,成功实现了追回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维权损失的诉讼目的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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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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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萍律师 中共党员, 高级合伙人 ,税盟盟员,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入行10年, 鄞州区优秀党员律师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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